陕财办采资〔2010〕140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陕西省财政厅将对到期的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办理资格延续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依法取得陕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乙级)的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陕西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延续的,应该满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三、代理机构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时,须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资格延续申请书,载明需要延续资格的原因(详见附表);
(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社会保险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原《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的书面声明;
(五)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复印件,代理机构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从事政府采购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清单;
(六)专职人员的名单、学历证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申请之前6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表或者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
(七)固定营业场所、开标场所发生变动的,自有场所应当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场所应当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者协议的复印件;
(八)近3年《政府采购代理有效业绩一览表》以及证明所列业绩所需的相应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人确认中标、成交结果的书面通知复印件(详见附表);
(九)近3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近3年经营活动中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书面说明。
(十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凡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资格,不得办理延续。
五、陕西省财政厅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在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作出延续代理机构资格的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作出不予延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在依法重新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前,不得再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