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采资[2014]2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省级单位机动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投保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维护采购人的保险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我厅委托安诺保险经纪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2014年度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供应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各类机动车辆。
二、服务期限
本次确定的定点保险协议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在此期间,定点保险公司将按照《2014年度陕西省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保险服务协议》为各单位提供车辆保险服务。
三、保险机构
本次确定的定点保险公司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公司为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定点保险公司联系表见附件1)。
四、投保险种
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盗抢险。
五、保险金额/赔偿限额
1、交强险:按国家规定。
2、车辆损失险:新车购置价。
3、第三者责任险:10/20万元,由被保险单位选择。
4、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核定座位投保,每人每座最高赔偿限额为1-5万元,由被保险单位选择。
5、不计免赔特约险:包含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的不计免赔险。
6、玻璃单独破碎险:按条款规定。
7、盗抢险:按年限折旧计算。
其他险种由投保单位根据需要自主选择。
六、保险方式
省级各单位机动车辆由省财政厅统一分配到定点保险公司,各单位根据2014年度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公司服务单位划分表(见附件2)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垂直管理的系统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系统内机动车辆保险工作进行管理,未按照要求投保或不到中标保险公司投保均属违规行为,其支出不得列报。
七、保费及优惠率
交强险按国家规定费率执行。商业险优惠率均为30%。
八、投保程序
由省级各单位填报《陕西省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计划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计划表》”)一式三份,承保保险公司计算保险费后,由各承保公司送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由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在《计划表》上签章确认。每月由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将《计划表》汇总报陕西省财政厅备案。
根据陕西省保监局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规定,各承保保险公司在全额保费(交强险含车船税)到账后,方可出具保险凭证及发票,即保险责任才能成立。为防止车辆脱保,请各单位于车辆保险到期前按照核定的保险费金额,以转账方式将保险费支付给承保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应及时出具保险单(须盖有陕西省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专用保险单标示)和发票,并由承保保险公司将保险单、发票和《计划表》第1联送达各单位。各单位持保险单正本、保费发票后和《计划表》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若投保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九、理赔程序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定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按照《2014年度陕西省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保险服务协议》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重大案件或复杂的疑难案件的处理,必须通知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共同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如需聘请技术专家、顾问等参与查勘,费用由承保保险公司承担。
十、服务要求
各定点保险公司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做好省级各单位的承保工作。同时,定点保险公司要加强公司内部的管理和协调,定点保险公司西安市内只能由专属服务机构出具保险单证,其它机构,一律不得招揽、承接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业务。西安市以外由各定点保险公司市级公司做好相关承保及理赔服务工作。
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服务协议,为省级各单位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协助省财政厅做好监督定点保险公司的协议履行情况,协调处理疑难或重大保险索赔案件,切实保障各省级单位的保险利益,并协助开展防灾防损、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十一、监督检查
协议期内,各单位要对定点保险公司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向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反映。安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将对各单位反映的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并报省财政厅,一经查实,将按照合同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取消定点资格。
省级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投保,不得无故拖延确认保单,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正常服务范围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将对省级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拒不执行定点采购工作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各定点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费率、优惠承诺等具体信息请登录 “中国陕西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查询。如定点保险公司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网站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十二、其他
各单位机动车辆保险尚未到期的,仍按照原合同执行,待保险期满后,再到定点保险公司按实际月份续保。
省级单位机动车辆安全奖励按照我厅《关于省级单位机动车辆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陕财办采管【2007】18号)规定执行。
各省级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将通知及时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对其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