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省级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财政厅对本垂管系统(不含省本级)制定具体标准。
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五、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省财政厅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标准做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标准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七日